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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形成于哪个朝代(弘扬中华法系之律家精神)

3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2-11-25 07:28:11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何勤华

党的十九大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重新崛起的伟大战略步骤之一。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华法系之文化占据着重要地位,不仅引导着中华法系的运作和生命延续,而且为我们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源源不竭的精神遗产。

何谓中华法系律家

法系,是一个比较法上的概念。1881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穗积陈重,在推进比较法成长时,根据其在英国、德国留学期间的知识积累,提出了“法族”(LegalFamily,法律家族,法系)的概念。穗积陈重认为,纵观人类法律文明史,可以把历史上出现的法律划分为五个大的法系,即以《摩奴法典》等为基础,体现婆罗门教文明的印度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为基础,体现中华法律之精神并传播于周边国家的中华法系;以《古兰经》为基础,体现中世纪亚欧非伊斯兰教文明的伊斯兰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凝结着西欧大陆成文法文明的大陆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体现判例法文明的英美法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世界各国比较法的发展和成熟,法系的概念也为各国法学界所认可。

作为穗积陈重所说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形成于公元6世纪至7世纪中国隋唐时期。此时,以隋《开皇律》、唐《永徽律》等为基础的中国法,依托隋唐盛世,达到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发达之境界,成为朝鲜、日本、琉球和越南等周边国家尊敬、仰慕、学习和模仿的对象。以中国法为主体,以其他相关国家的法律为支撑,形成了适用于东亚广大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而中华法系之所以能够屹立于世界法律文明之林,不仅是因为有一批著名法典,还因为有一大批著名律家。正是由于他们的辛勤劳动,才使中华法系的法律文明从中国向周边国家扩散,中华法系的精神得以发扬光大。

这里,“律家”是一个学术用语,指的是法学家、律学家。具体是指中国古代从秦汉至清末社会发展中主持和参与制定律、令、科、格、式和例等,并对其解释、研究、运用和实施的法律工作者。而中华法系的律家,就是隋唐(中华法系诞生)以后的律、令、格、式、例等的制定、阐释与实施者。中华法系律家的构成比较复杂,既有政治家,如魏征、王安石等;有行政官员,如房玄龄、刘文静等;有司法官员,如狄仁杰、包拯等;有在法律研究领域著书立说的律学家,如王明德、沈之奇等;有经学家,如孔颖达、颜师古等;还有文学家、诗人,如陈子昂、刘禹锡、白居易、柳宗元、欧阳修、苏轼、李贽、李渔,等等。他们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发表了关于法律的看法(观点和学说),或者参与了律的注释、研究,所以就被后人称为律家。

中华法系律家的历史贡献

中华法系能够传承1300多年,离不开律家的贡献。

首先,律家积极参与立法活动,为国家起草修订律令。如中华法系成型时期的隋唐两朝,曾频繁地进行法律修订,以求实现最佳的统治效能。如隋初高颖、苏威、牛弘等人,在总结南北朝“用法深重”“诛杀无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开皇律》,“尽除苛惨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朝刑罚的野蛮性。而唐初的房玄龄、李勣等人,又在《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了《贞观律》《永徽律》等,对之前的法典作了重大修改,更加简约。

其次,律家沉下心注释阐述律令,解答法律疑难。如唐代开国元勋长孙无忌等人编纂的《唐律疏议》,宋初元老窦仪等人编撰的《宋刑统》,就是对唐《永徽律》和宋代法律所作的官方注释,它们对律文进行逐句解释,阐明文义,剖析内涵,并设置问答,通过互相辩难,解释、回答法律疑义,以补充律文之不足。这种解释作为官方的解释,与律、令等具有同等效力。《宋刑统》还附上了相应的敕。而明代雷梦麟著《读律琐言》和清代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等,虽然只是学理解释,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同样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再次,律家传授律令知识,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如隋唐之际的王通、杨汪、孔颖达、颜师古等,都有各自不同数量的门生。至唐以后,有宋代的孙奭和傅霖,元代的沈仲纬等。明代的唐枢和李贽,在得罪权贵、遭贬免职之后,两人就长期从事讲学、传授知识的工作。

最后,律家强调立法之简约、便民利民的重要性。如高颎等更定《开皇律》中“刑名”,只保留死、流、徒、杖、笞五刑。唐初修订的《贞观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至宋元以后,强调立法简约、便民利民的主张又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尊重生命、强调民本、谨慎用刑等思想结合在了一起。如明代律家丘濬在其《大学衍义补》“慎刑宪”中,就强调立法时必须把握住几项原则,如法须公正,法胜君言;尊重生命,强调民本等。

中华法系律家的精神遗产

在1300年中华法系发展过程中,律家慢慢形成了自己的思想、理论和方法,这是我们现在可以把握并予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精神遗产。

提倡法律之平等与司法之公正。这成为律家奏疏和律典解释中的重要内容。如唐代律家陆贽认为,“信赏必罚,霸王之资也”。宋代律家李觏主张法律必须平等:“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大文豪苏轼也提出了“厉法禁,自大臣始”的司法公正的思想。

对法律职业的忠诚与执着。这一点在“法律世家”这一层面上体现得尤为充分。如在唐初,就有韩仲良、韩瑗父子,戴胄、戴至德叔侄,苏瓌、苏颋父子等。至宋、明以后,法律世家并没有绝迹,继续在律学研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比如,宋初的和凝、和?父子,就是同心协力,将两代人的心血全部致力于完成律学作品《疑狱集》的写作上,开创了中国古代判例集的编纂模式。又如,明代中叶王樵、王肯堂父子也同样如此。王樵毕其一生,只完成了《读律私笺》的初稿。其子王肯堂继承了父亲的事业,殚精竭虑,辛勤写作,终于完成了律学名著《律例笺释》,该书成为明清律学研究中被引用最多的作品。

阐述律令等法律体系中的法理与精神,拓宽律学的理论基础。如唐代律家魏征,就明确提出:“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亲疏贵贱而轻重者也。”

严格执法,确立一种追求法律平等适用、公平正义的传统。如隋代律家苏威长期担任大理卿和刑部尚书等高级司法官的职务,在其执法过程中,能坚持秉公执法,甚至阻止隋文帝的法外用刑和任意杀人。《隋书·苏威传》记载:“上尝怒一人,将杀之,威入阁进谏,不纳。上怒甚,将自出斩之,威当(挡)上前不去。上避之(绕开苏威)而出,威又遮止,上拂衣而入。良久,乃召威谢曰:‘公能若是,吾无忧矣。’”宋以后,严格执法的律家仍然代有人出,如剧可久、包拯、苏天爵、况钟、吴讷、海瑞、蓝鼎元、王又槐等。虽然,在官员队伍中,这样的律家人数并不是很多,但他们的精神足以垂范后世。

律家的上述精神,为中华法系塑造了一个灵魂,这就是从儒家思想衍化出来的一系列律学的基本原则,如以民为本,教化为先,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约法省禁,慎刑轻罚,刑赏公平,依法治吏,以及法因时而变等。这些原则经过适当改造、提炼和升华之后,作为一种传统法学世界观中的优秀遗产,完全可以融于新的当代法律制度之中,继续发挥作用。

尤其是律家对完美人格、法的公平和司法正义的追求,以及为此前赴后继的传统,更让我们崇敬和追捧。律家秉承儒学“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使命感,作为一个士大夫阶层,期望自己拥有一个完美人格;他们在其能力所及的限度内,把法的平等作为至高的准则;在高度集权、行政司法不分、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的既有社会框架之内,以一己之努力,竭力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令后人感动和钦佩。正是由于律家的这些理想和追求,才使中华法系延续达1300余年,且在进入近代社会之后,使中华法系中的一些精华元素融入近现代法律体系之中,为当代中国法和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厚的精神遗产。(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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