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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虐之刑指的是什么(古代的刑法有多残酷?)

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2-11-10 19:30:14    

刑罚是古代封建王朝统治的重要手段,从古至今便有着死刑、流放、杖责等等各式各样的刑罚手段。

但是仔细研究会发现,中国古代刑罚的手段不过只有五大类别,史称”五刑制度”。关于”五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三皇五帝时期,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由此可以得知”五刑制度”最初来源自古代苗人的”五虐之刑”。

所谓的”五虐之刑”指的就是劓、刵、椓、黥和丽。劓刑也就是割掉鼻子的刑罚;刵刑也就是割掉耳朵的刑罚;椓刑也就是宫刑,即破坏男女生殖机能的刑罚;黥刑也就是墨刑,即在脸上刺字的刑罚;丽也就是离,丽刑也就是身首异处之死刑。

惨绝人寰的夏商周奴隶社会的”五刑制度”

到了夏商周时期,华夏族在吸取了苗人”五虐之刑”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属于自己的五刑体系。正如后世朝代都有自己的刑法一样,夏朝同样拥有自己的刑法。

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朝的禹刑,主要是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中墨刑、劓刑、宫刑延续了古代苗人的”五虐之刑”的形式,而剕刑则是指是凿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相当于”五虐之刑”当中的刵刑。大辟指的则是死刑,据《尚书大传》载:”大辟,死刑也”,可见大辟之刑是五刑当中最严厉的惩罚。

商汤建立商朝之后,也制定了属于自己的汤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其说商朝制定了汤刑,不如说是延续、完善了夏朝的禹刑。因为汤刑跟禹刑在内容上一模一样,只不过在一些细节上有了一定的修改。

武王伐纣建立西周之后,西周也着实制定了属于自己的刑法。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虽然西周的刑法延续了夏商的五刑制度,但是还是增加了一些相对人性化的刑罚。比如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另外以赎刑、流刑等作为五刑补充的刑罚也在这一时期诞生。

纵观夏商周三朝的刑法,均是以”肉刑”为主,充斥着血腥、暴力,可以说是惨绝人寰。当然也有好的一方面,那就是到了西周时期终于也有了一些”非肉刑”的责罚出现,为后世刑法的发展开拓出更人性的道路。

“人性化”的封建社会的”五刑制度”

与奴隶社会惨绝人寰的”五刑制度”相比,到了封建社会中国的”五刑制度”逐步的取消了”肉刑”。作为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王朝,秦朝的惩罚制度其实是最严苛的,比起夏商周的”五刑制度”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它也有进步的地方,虽然在”肉刑”上没有多大的变革,但是却新增了财产刑、羞辱刑等”人性化”的惩罚方式,同时保留了西周时期的徒刑、迁刑。

汉朝建立后,吸取了秦朝重罚、重刑而导致灭亡的教训,采用了”黄老之学”来治理国家。在刑罚上,进行了多次改革,特别是文景两帝时期进行的两次刑罚改革,在刑罚体系中基本废除了肉刑,开始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具体而言,将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王朝的”五刑制度”开始走向了成熟。在《北齐律》中,开始将主刑分为五等,即死刑、流放、耐刑、鞭刑、杖刑。《北周律》中,则进一步将主刑发展为杖刑、鞭刑、徒刑、流放、死刑五等。

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王朝”五刑制度”走向了成熟。那么隋唐时期,封建王朝”五刑制度”可以说是最终确立,特别是隋文帝颁布的《开皇律》以及唐高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笞刑、杖刑、徒刑、流放、死刑的封建社会”五刑制度”。

此后的宋、元、明、清等封建王朝,在刑罚制度上始终延续了隋唐时期确立的”五刑制度”。虽然在这期间宋朝曾经实行过”折杖法”,即用杖刑代替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但仍没有明确废除五刑制度。明清时期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也曾恢复了部分”肉刑”。

我们时常听到的”满清十大酷刑”就是君主专制在刑罚上的体现,但是即便如此,隋唐时期确立的”五刑制度”始终是这些封建王朝的主要刑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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