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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事件(美国301调查指的是什么事件?对中美贸易中国进出口的影响)

60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2-11-06 21:44:17    

美国301调查指的是什么事件?

所谓“301调查”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

“301调查”由美国自身发起、调查、裁决、执行,具有强烈的单边主义色彩。 中方此前已多次表示,“301调查”违背国际贸易规则,不利于中美双方和全球利益。4日,中方表示,会立即将美方有关做法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美国301调查事件始末

当地时间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华盛顿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其实,早在2000年1月份,世贸组织通过了欧盟起诉美国301条款,迫使美国政府作出一系列承诺,如果美国政府在任何程度上否定或撤回这些承诺,美国将承担国家责任,其301条款相关法律规定将被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当时美国作出承诺后,没有撤销301条款,对301条款进行了保留,但有前提条件,即301条款的实施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美国可以发起调查,但不能根据调查结论单方面制裁别人。”

对于美国近期的做法,世贸组织前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日前曾表示,美国试图凌驾于规则之上的以自我为主的做法,是反历史的,即便美国退出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也可以重新构建国际贸易体系;当然,还是希望美国能遵守世贸组织的准则。

帕斯卡尔•拉米认为,“向保护主义压力低头会让我们所有人都受害,21世纪国际贸易需要基于规则的游戏,而不是基于实力或者强权。”

301调查队中国企业有什么影响

美国公布的拟征税清单显示,约有1300种中国商品被列入清单,涉及航空航天、机械、医药、通讯、电器等领域。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对拟征税清单上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的商品规模约为500亿美元。

1、中美贸易关系

中美贸易关系紧密,中国对美国出口占美国进口比重不断上升,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占美国贸易总逆差接近一半。美国对中国外贸依存度不断上升,2015年虽有所下滑,但依然维持在高位,且对中国进口的依存度上升速度明显快于出口;同样,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在美国货物贸易差额中占比快速上升,2016年这一比例高达56%,美国对中国长期存在高贸易逆差问题,这也是特普朗在贸易问题上屡屡针对中国的原因。

美国仍然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16年中国对美出口占我国总出口额、总进口额的18.6%、8.5%,仍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对美贸易顺差在我国货物贸易顺差中的占比为49.8%,美国仍然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美关系对于经济仍然十分重要。

外贸对中国这样的出口大国而言仍然有重要作用。2005-2007年净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带动在1%以上,金融危机后,外需恶化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多,2016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GDP的拖累为-0.5%,2016年我国出口依存度为18.6%,今年年初,外需对工业生产的强劲贡献显著,外贸对中国这样的出口大国而言仍然有重要作用。

2、聚焦中美贸易差额

(1)美国对中国实行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限制是造成美对华大规模贸易顺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贸易的本质是基于比较优势进行分工,从而提高效率、促进共同发展。美国在高技术产品的生产与出口上占有较大比较优势,放开其出口对缓解美国贸易赤字有重要作用。

1949年以来,美国对华一直实行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这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美中贸易失衡,“9·11”之后,美国政府把国家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在对外高科技出口政策上的限制日趋严格。2007 年,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华出口管制清单》,航空发动机、先进导航系统、激光器、水下摄像机及推进器等20个大类的美国高科技产品不得对中国出口,其政策效果立竿见影——与2007 年相比,2008 年美中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年增长率急速下降了18个百分点。美国政府官员也曾公开表示,与美国其它贸易伙伴相比,中国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查,出口管制也限制了企业对华的出口意愿。

从下图可见,近年来美国高科技产品逆差在其总逆差中的占比持续上升,目前维持在10%以上的水平,2016年为11.1%,而美国高科技产品逆差中对华部分的占比在2016年为138%,这意味着美国对其他国家的高科技产品出口整体为顺差,而对中国却存在着大规模的逆差,对中国出口限制的严格可见一斑,而中国已成为美国高科技产品的最大供给商。而且,以美中的贸易逆差来考量,近年来超过30%的美中逆差是高科技产品的逆差造成的,而考虑到美国的比较优势,美国理应在此领域对中国有贸易顺差。

(2)美国的货物贸易逆差呈现顺周期特性,即经济增长的扩大伴随着逆差的扩大,因此逆差本身反映了美国经济发展的需求。

3、局部、逐步的贸易保护更符合美国利益

从美国当前的贸易格局来看,特普朗实施破坏性贸易政策的成本很高。美国主导建立的全球贸易体系已经成为了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价值链也会伤害美国的利益。

美国经济从国际贸易中明显受益。首先,对中国出口有助于美国就业,美国商务部2015年的数据表明,美国约6700万个就业岗位与货物贸易直接或间接有关,2009年之后,货物贸易出口带来的新增就业为89万人,其中18.4万就业受益于对中国的出口;其次,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降低了美国的消费成本,且收入较低的消费者获益更多,限制进口并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第三,美国公司通过从中国进口、在华设立制造基地降低了成本、增强了全球竞争力。

历史证明,贸易战无法挽回经济,而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1929年后,由于美国进入“大萧条时代”,美国国会通过了《霍莱斯姆特关税法令》,率先发起了贸易战,随后贸易保护主义的风潮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并愈演愈烈,主要方式为提升关税、竞相贬值、收紧进口配额等,从而造成了全球贸易超过50%的大幅萎缩和美国危机向各国的传导蔓延。

美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强度与美国经济增长反向相关。总体而言,金融危机后美国对中国的双反调查大幅上升,且在2015年之后更加严重;对比美国经济增长情况可见,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往往伴随着美国经济低迷,有明显的逆周期性。在贸易保护早已开始且美国经济相对改善的情况下,激烈的贸易保护将以破坏增长和通胀为代价。

基于以上分析,特朗普实行强硬、全面贸易保护的迫切性不高,而全球贸易经过多年深化,中美之间已是紧密联结,美国固然是想从中争取更多的利益,但这也就决定了美国开启毁灭性、全面的贸易战概率不高,局部、逐步的贸易保护是大概率事件。

三、深究301条款

(1)301条款实际上分为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狭义的301条款是指《1974年贸易关税法》的第301节,其实质内容是:保护美国在贸易协定中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侵害;当其他国家的某些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贸易协定出现分歧,或者这些立法、政策或做法虽然没有违背贸易协定,可是被美国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有可能对美国的商业利益造成限制或者伤害,美国贸易代表有权直接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或程序,采取各种单边的强制性的报复措施,迫使对方让步,以消除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保护美国的商业利益不受到限制或者损害,或者迫使对方向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提供让其感到满意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美国代表可以不顾美国国内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准则的任何规定。该法另外设立“201条款”,即“紧急保障措施条款”,允许美国政府征收惩罚性高额关税,在贸易争端中保护美国利益。

1984年,美国国会对1974年的法案进行了制订,将施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至对外直接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领域,并明确规定可以进行跨领域报复,美国贸易代表需要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国会提交《国际贸易评估报告》,其中列举各国“不公正贸易行为”。

“特别301条款”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求美国政府在每年4月30日前必须确定一些在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不让美国政府满意的国家,公布其名单,并要求这些国家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谈判与美国解决纠纷,否则会对其采取报复行动,主要是对这些国家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由于本次的调查也集中于知识产权领域,特别301条款是最为相关的法令。

“超级301条款”则主要针对“自由贸易”,在流程上与“特别301条款”接近。

(2)历史上301条款的应用

70-90年代,美国曾多次对日本启用301条款。

60-70年代,美国针对钢铁领域启动了一般301条款,致使日本限制钢铁出口,并签署美日特殊钢进口配合限制协定。

70年代,美国半导体协会依据“301条款”指控日本企业,1986年7月,日美进行谈判,达成第一次半导体协议,内容包括:第一,日本半导体企业和美国政府之间签订“停止协议”,日本企业保证对美出口的半导体产品不低于日本国内价格,美国政府停止对日半导体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第二,为了防止日本企业经由第三国实施对美国倾销半导体产品,日本政府实施对第三国半导体产品出口的价格管制,保证日本产廉价半导体产品不通过第三国流向美国市场;第三,向外国产半导体产品开放日本国内市场。为了实施协议,日本政府设立专门针对外国产品的检查机关,对外国进口半导体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合格产品进行宣传,动员用户使用外国半导体产品。此外还包括一个事后引发争议的“密约”,即日本政府承诺努力使外国产半导体产品达到国内市场20%份额。协议签署不久,美国政府就以日本政府没有遵守约定,依据“301条款”对日本产电脑、电动工具以及彩电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而日本政府则否认当初曾经作出承诺,称其只是政府的一种意向表示。至于日本半导体产品销往第三国后是否会从该第三国流向美国市场,日本政府认为这已经超出了政府控制的范围。

1995年爆发的日美汽车及零配件争端中,美国要求日本政府对汽车零配件产品的进口采取措施,扩大美国产汽车零配件的市场份额,并提出让美国在日本的汽车销售点达到1000家的具体数量目标。1995年5月,日美谈判破裂,美国威胁要启动“301条款”,对日本产高级汽车征收100%的附加关税。这一次日本不仅对美国的双边谈判要求不予应对,而且决定向WTO起诉美国的单边主义制裁行为。在美国发动制裁期限即将来临的前一日,日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美国撤回了制裁性的高关税,日本也撤销向WTO的申诉。

据路透社统计,自1995年之后,“301条款”调查就没有能再导致任何贸易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301条款完全无效,未导致制裁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了作用,一方面也可能是其他国家做出一定妥协的结果,因此它仍然能够作为一种美国向他国施压、促使对方做出妥协的工具。

301条款在针对中国的应用上也并非史无前例。

90年代,美国曾三次对中国进行“特别301调查”,分别是1991年、1994年和1996年。入世之后,2010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申请,将按照《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款,对中国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新能源政策和措施展开调查。这是美国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动用“301条款”对其他经济体贸易行为进行调查,最终中国与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进行磋商,同意修改《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嫌禁止性补贴的内容。(来源: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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