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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与宗法制区别(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区别影响)

2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2-10-22 14:34:33    

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

周武王灭商以后,建立周朝,都城在镐京,历史上称为西周。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是周人对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也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和财产方面的再分配制度。分封的原则与对象是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功劳的大小(辅佐与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认周王的统治,或古帝王之后。在分封中,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内容。

宗法制是西周统治者创立的利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护政治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秩序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财产继承与分配秩序的原则。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世袭的嫡长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不但得到族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八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宗法制源于父权家长制家庭。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子妇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子女(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

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为此,周王朝依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创设了“分封制”,其具体办法是:

1、周王朝的国王以都城镐京为中心,沿着渭水下游和黄河中游,划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统治的中央特别行政区,此谓之“王畿”。

2、王畿以外的全国所有土地,划分为大小不等无数块,分封给各路诸侯。但这些封国面积很小,实质上都是一个个城堡式的军事据点,以此为中心对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个封国加起来的面积也没有王畿大。

这就保证了中央对封国的绝对控制权,诸侯国象群星捧月似的,环绕拱卫着王畿。诸侯国的分封有两种情况:

①同姓封国。凡是姬姓的周王室亲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块土地,在那里建立封国,此即同姓诸侯国。周初,先后分封了71个诸侯国,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国者15 ,姬姓立国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铎于曹(今山东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于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乱后,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国。

②异姓诸侯。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分封少数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于齐;二是发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乱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后裔东楼公(姒姓)封于杞国,伏羲氏的后裔(风雄)封于宿国。周武王又将已灭国商纣王之子武庚(子姓)封于宋国,以示政治安抚。后武庚与管叔、蔡叔作乱,被周公平息,改封纣王庶兄微子启于宋国。

周王朝分封诸侯国之后,上古长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渐消失,为封国所代替。周初封国地位平等,直属中央管辖,但国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国的面积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将封国国君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级,五级以下还有第六级“附庸”。附庸国的面积更小,附属于附近较大的封国。这五级爵位的产生,系根据宗法制的嫡、庶关系而定,如图: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所有封国的国君总称“诸侯”。周初五级封国与附庸国的情况如下:

封国等级 封国爵位 法定面积 举例

一 公国 50平方公里 齐、鲁

二 侯国 35平方公里 晋

三 伯国 35平方公里 申

四 子国 25平方公里 黄、罗、祝、邾

五 男国 25平方公里 许

六 附庸 不足25平方公里 萧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诸侯国领土很小,不少封国只是一个城。东周开始,各诸侯互相吞并,疆城才逐渐膨胀,各诸侯大国才建都,并成为和周王室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

在西周时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诸侯外,各诸侯在自己和领地内再分。诸侯一般将的中心地区留给自己直接统治,其余土地再分封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此类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将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称作禄田。于是,全国就形成了一个以国王室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四周拱卫的统一的等级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结构。

宗法制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国君位,其余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诸侯之封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诸侯再将部分国土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又将部分采邑分给作为禄田。这样,周王朝与分封诸侯国就保证了他们世世代代的血族统治,万里江山遂成一家。

西周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国内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国又产生了众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无数大小的禄田。由于诸侯国、采邑(邑、关)、禄田(乡、亭)的地名直接转变成了“氏”(以国为氏、以邑为氏、以关为氏、以乡为氏、以亭为氏),于是,中国人的姓氏遍地开花,骤然增多。这就是宗法制度对中国姓氏产生的根本影响。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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