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时代读书,众多老师通用的口头禅之一:你以为的不是你以为,搞学习绝不能想当然耳。谆谆教诲,时隔多年犹历历在目,行了,也别强行煽情了,直接步入主题,今天我们讲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当然解释。
直接放炸弹,“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这十个字大家实在是再熟悉不过,或者我们搞简单点,直接叫“理所当然”——在理,所以当然。

我们举个例子:
“小草也有家,人人爱护她”,人人禁止采摘草木。标牌写得很清楚,说的是“采摘”,那某人把草木连根带底给刨出来,你说他无“罪”,这怕是个傻子吧?毕竟很轻的行为(采摘)都被禁止,那么更重的行为(刨根)该不该禁止就不言而喻了。
这就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
饶了这么半天,都忘记补充当然解释的定义。
“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案件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案型的一种解释方法。”(《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第三版,梁慧星,P162)
多么云里雾里的定义啊!

接下来,我们拟拨开云雾见青天,举个切实的案例,“拍卖场所举手案”,这个案例,钟秀勇讲过,梁慧星也讲过,可见还是很出名的。
案情:拍卖是件很“飒”的事,一举手、一投足那都是故事。中国人拍卖喜欢举牌子(当然,其他很多国家也喜欢),德国人不一样,他们拍卖喜欢举手。有一天,一场拍卖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有件拍卖品的价格被定得很高,全场只有一个人举手,一锤定音,这件藏品按照拍卖规则就是他的了。可是到最后,那个人向拍卖方解释,自己只是碰巧看到一个朋友,举手打招呼而已。拍卖方一瞅这事不对劲,好家伙,想耍赖不成?你这人举手,合同就成立了,于是拍卖方将举手人诉到法院。
问题好像很简单,但实际不简单,法律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规则,但压根儿没谈到举手的问题,更没有谈到拍卖场所向朋友打招呼的举手问题如何处理?
可能有读者朋友说,这有些钻牛角尖了,但法律不钻牛角尖,那就不叫法律了。我们继续往下看。

当时德国有位法律学者,用当然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把这个问题巧妙地化解了。《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无效。回到案件事实,举手不是意思表示,它只是一个简单的社交行为。简单的社交行为自然比意思表示“位阶”低得多,运用当然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尚且无效,不是意思表示的打招呼式的社交行为自然更是无效。
这是典型的举重以明轻,大家可以自己体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