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一种特殊的业主组织,在浙江省、北京市等地对该组织有明确规定。
二、按照浙江省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是针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而成立的业主组织,可以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在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物业公司发出解聘通知,并要求物业公司退出物业管理。
法条链接
《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