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回执》与《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是不同种类的文书,法律意义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某市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仅为证明报警人(报案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文书上没有受案之文号,是否受理尚不明确,该文书落章可以是方形接报章。
《受案回执》上有受案登记表之文号,是《受案登记表》对应之文书,系公安部法定文书之一,对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落章必须是公安机关圆形公章,说明所报案件已为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机关的行政案件没有立案环节只有受案,但刑事案件在受案后仍有立案审查环节。
报警回执和受案以及立案都是为了立案侦查,没有立案难以侦查,并确认犯罪罪行。
就像民事案件虽然立案不等于胜诉,虽然立案不等于一定破案,如果你是被诈骗了,第一件事肯定是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受案】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受案】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立案】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不予立案复议】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