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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什么时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88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4-29 09:16:42    


不安抗辩权,顾名思义,是赋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有不安情况的,随时进行抗辩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行使不安抗辩权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很大的限制。

不安抗辩权在法律上的定义为,双务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时,是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债务需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双务合同,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负有义务。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给付、一方不履行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第二,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第三,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当事人想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需要立即通知对方,而且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仅是中止了,并未解除。若对方提供担保了,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能够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也没权利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的条件及后果不了解,往往会导致自己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因此,建议若有上述问题的,先咨询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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